各位小伙伴们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跟小编一起看看
都规定了哪些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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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文字可滑动】
《规定》主要内容
01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
《规定》中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03
明确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04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05
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既然都关注彩礼了
那么想必大家即将迈入婚姻的殿堂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
沧州地区结婚登记指南
快来看看吧
结婚登记指南
01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02
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3张、彩色、大2寸、免冠、红底)
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现场填写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注:若申请人无户籍(如军人)的话,需要自行出具相关证明。
03
线上预约
冀时办”APP预约流程
第一步:下载安装并实名注册认证“冀时办”APP
第二步:进入“服务大厅 - 婚姻登记”专区,点击“婚姻登记预约/婚姻登记预约查询”;
第三步:填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选择登记机关、预约时段信息,确认后办理完成。
河北省婚姻登记在线服务预约流程
第一步:进入河北省婚姻登记在线服务页面——点击“结婚登记”入口
第二步:阅读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协议并勾选“已详细阅读并同意”
第三步: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省——市——区)
第四步:选择办理网点及日期
第五步:查询预约登记结果
04
预约电话
市民政局建议广大青年合理选择婚姻登记日期,提前分时段电话预约、错峰办理,节省宝贵时间。我市各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为:
运河区婚姻登记处:3043527
新华区婚姻登记处:7580957
沧县婚姻登记处:3155868
沧州经济开发区婚姻登记处:5508197
渤海新区黄骅市婚姻登记处:4586777
任丘市婚姻登记处:2213071
河间市婚姻登记处:3183210
泊头市婚姻登记处:8293075
泊头市交河镇婚姻登记处:8330921
肃宁县婚姻登记处:5168501
献县婚姻登记处:4639508
吴桥县婚姻登记处:8323178
东光县结婚登记处:7898876
南皮县婚姻登记处:8566709
青县婚姻登记处:4315005
孟村回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6760670
海兴县婚姻登记处:6621751
盐山县婚姻登记处:6086330
南大港产业园区婚姻登记处:5462015
中捷产业园区婚姻登记处:5482632
黄骅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5766236
【文字可滑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沧州民政局